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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門小說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由麼振華所編寫的都市類小說,本小說的主角唐律,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,文筆極佳,實力推薦。小說精彩段落試讀:是否依法判案:否。東都留守崔縱因嫉妒,密構洛陽令書派讒言於德宗。依律,崔縱當反坐所構之罪,本案中,在未經相關調查的情況下,韋渢直接被德宗貶黜,崔縱則未受任何懲罰...

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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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章節

是否依法判案:否。東都留守崔縱因嫉妒,密構洛陽令書派讒言於德宗。依律,崔縱當反坐所構之罪,本案中,在未經相關調查的情況下,韋渢直接被德宗貶黜,崔縱則未受任何懲罰。

貞元七年(786 -790)

104.蔡州吳縣令鄭丹假蓄賈家錢百萬不能償被起訴案

案例輯錄

勃海石氏……族居綁陵。解字通叔,最孝譯質厚,無狎友,末嘗慢詞失敬。……由士及第,授中介尉,初,吳令鄭丹為當時聞人,假賈畜家錢百萬,沒其生業,不能以償。辯於官司,治之遭迫,移中牟獄。行賈視公善馬,曰:“鄭因得馬,君當代輸五十萬。”丹先不知公,或言公乃效馬,賈者又之,樊券免責。亳州團練使郭降聞風悅之,闢為從事,試太常寺協律郎 貞元七年夏,鴻卿庾充冊回鶻公主使,奏公為副,授監察御史裡行,加章。……改衡王府史,致住。元和二年六月六歿世。(從石洪撰:《唐故衡王府史致仕石府君(解)墓誌銘並序》,《大唐西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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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洛陽令韋渢被貶歸州發生於崔縱“尹正河洛”之時。據《舊唐書》卷124德宗本紀上,貞元二年九月戌戌,以吏部侍郎崔縱檢校禮部尚書、東都留守、東都畿唐鄧汝防禦觀察使。又據《舊唐書》卷13《德宗本紀下),貞元七年六月乙已,太常卿崔縱卒 。可知,崔縱在貞元二年出任東都留守,並卒於貞元七年,則本案發生於德宗貞元二年至貞元七年間(786- 791)。

博物館藏墓誌\下冊,第754-755頁)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約貞元年間,蔡州吳(河南遂平縣)縣令鄭丹假賈蓄家錢百萬,並訂立契約,卻沒其生業不能償。因行賈將其起訴,鄭丹被關押到中介(河南中年縣)監獄。中牟尉石解(卒於S0s)審問此案的過程中,行賈表示願意代償50萬,條件是石解將自已的一匹好馬獻給鄭丹 鄭丹同意了,該賈家有於石可解的義舉,焚券免鄭丹之責,此案得以和平終結。亳州(安徽亳州市)團練使郭降還因此闢石解為從事、試太常寺協律郎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1《職制律):142諸貸所監臨財物者,坐則論(投訖未上,亦同)。若百不還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強者,各加,等。(《唐律疏議》,第185頁)

《唐律疏議》卷26雜律總389條,參見033酷吏來俊臣金於左衛大將軍泉獻誠不成反誣其謀反案適用條款。

《唐律疏議》卷11《職制律》總140條,參見012西州高呂縣某曹主鞠運貞用畦海員生踐麥案適用條款。

是否依法判案:是。吳縣令鄭丹借商人錢百萬不能償,依律,貸所監臨財物者,以坐贓罪論處,最高可處徒三年;若超過百不還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,最高50匹,處流2000裡。本案中,鄭丹被關押收監,來因故賈家焚券免責,不予追究,他得以釋放,屬於依法判案。

研究資訊:龔靜:《反映唐代義商與唐人財富觀的三方墓誌》,考古與文物》2010年2期。龔靜:《有關唐代義商與反映唐人財富觀的三方墓誌》,呂建中、胡戟主編:《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研 究),西安: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,2013年,第146 148頁。寧欣:《從石解墓誌看唐期制度的志文中的換推、避籍》,《山西大學學報》2011年4期。

貞元九年(785—793)

105.衢州貧民賣兒鬻女案

案例輯

有唐河東裴公諱郾,字穎叔,聞喜人也,………(少府少監安期生左贊善大大修已。公即贊善之少了也。……以功轉衢州史。彼都以蕉葛升越仰給公上•牵欢守宰漁奪其利。民之困窮者,不能保鞠(鞠)子而鬻之、公聆其汙俗,乃閱視符籍,得貿為臧(贓)獲者三百餘人。反其所償以贖之,無蓋藏者,官為假之。未期而襁負歸之者如市。舉下緬上,政可知矣 ……以貞元九年八月十三,終於官舍,享五十四年。郡之男女,如嬰兒失其潘拇。(朝議郎守尚書吏部郎中賜緋魚袋李鄜撰:《唐故衢州史河東裝公(郾)墓銘並序),《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》下冊,第722—723頁)

案例解析

案例內容:由於衢州(浙江衢州)任宰守徵收夏布時中飽私囊,多有因之貧困破產的百姓,有的賣兒鬻女。裴郾(740793)由建州史轉任衢州,抓獲300餘名贓汙者,為貧民贖子。百姓其德政,不到一年,逃亡的百姓紛紛返回故鄉。從裴郾貞元九年卒於衢州官舍來看,此事當發生於貞元期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20《賊盜律》:292諸略人、略賣人 (不和為略。十歲以下,雖和亦同略法)為婢者,絞;為部曲者,流裡;為妻妾、子孫者、徒三年(因而殺傷人者、同強盜法)。疏議曰:略人者,謂設方略而取之,略賣人者,或為經略而賣之,……略人、略賣人為婢者,並絞,略人為部曲者,或有狀驗可憑,或勘話,知實不以為者,流三千里;為妻妾、子孫者,徒三年,為侄之類亦同。注云,因而殺傷人者,同強盜法,謂因略人拒鬥,或殺若傷,同強盜法 既同強盜之法,因略殺傷傍人亦同。因略傷人,雖略人不得,亦絞罪。其略人擬為婢不得,又不傷人,以強盜不得財,徒 年;擬為部曲,徒一年半;擬為妻妾、子孫者,徒一年。在律雖無正文,解者須盡犯狀,訊息重,以類斷之。為婢者,即與強盜目匹相似,故略人不得,準徒二年;為部曲者,本條減一等,故略未得,徒一年半;為妻妾、子孫者,減二等,故亦減強盜不得財等,徒一年。

者,各減一等 若和同相賣為婢者,皆流二千里;賣未售者,減一等 即略、和及和同相賣他人部曲者,各減良人一等。(《唐律疏議》,第315 - 316頁)

《唐律疏議》卷20《賊盜律》:294諸略賣期以下卑婢者,並同鬥毆殺法(無之卑亦同)。即和賣者,各減一等。其賣餘者,各從凡人和、略法。疏議曰:期以下卑者,謂蒂雕、子孫及兄之子孫、外孫、子孫之及從潘蒂雕,並謂本條殺不至者。假如鬥殺蒂雕徒三年,殺子孫徒一年半,若略賣蒂雕婢,同鬥殺法,徒三年,賣子孫為婢,徒一年半之類,故云各同鬥毆殺法。如本條殺者,入餘例。無之卑者,謂已妾無子及子孫之妾,亦同賣期以下卑,從本殺科之,故云亦同。假如殺妾徒三年,若略賣亦徒三年之類。即和賣者,各減一等,謂減上文略賣之罪一等,和賣蒂雕徒二年半,和賣子孫徒一年之類。其賣餘,各從凡人和、略法者,但是五之內,本條殺罪者,併名餘,故云從凡人和、略法。(《唐律疏議》〉第318-319頁)

是否符唐律規定:否,因衢州任學守徵收夏布時中飽私囊,當地因之貧困破產的百姓不乏賣兒鬻女者,畏郾任衢州抓獲300餘名贓汙者,依律,衢州貧困百姓和買子女,當依鬥毆殺法減一等定罪,當徒一年單,但實際上並未受到任何法律懲罰。

研究資訊:馬強:《出土墓誌所見唐代南方社會东淬及其治理》,《“唐代江南社會”國際學術研討會暨中國唐史學會第十一屆年會第二次會議論文集》,南京:江蘇人民出版社,2015年,第214頁。馬強:《唐人墓誌所見唐代南方东淬及其治理》,《陝西帥範大學學報2014年2期,第166頁。

貞元十六年(800)

106.平吳少誠謀叛之糧料使薛又運糧不理移禍於判官張正則案

案例輯錄

公諱正則,字叔度,敦煌人。……員元中,浙西觀察使王尚書緯總鹽鐵事,以公領職,課用大集。將奏而尚書歿。吳少誠反。詔以兵環蔡。用薛又為糧料使,固闢公為判官,末幾而少誠赦。朝廷責又運糧不理事,又密自解禍,而移敗於公。又得不坐,而公貶為恩州陽江縣尉。又之糧不續,實公之未至也。可知其冤乎。公竟以憤積不平,氣歿於貶所,享年卌五,蓋貞元十六年十二月十也。會昌初,天子郊天,告即位。既卒事,加恩群臣,以子故詔贈公為著件佐郎,贈夫人為隴西縣太君。(嗣子朝議郎行侍御史上柱國賜排魚袋張知實撰:《唐故贈著作佐郎張府君(正則)及夫人贈隴西太君李氏副祔葬墓誌》,《唐代墓誌彙編續集》,會昌004,第945頁)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約貞元十六年,朝廷平吳少誠叛時,糧料使薛又運糧不理,事朝廷追究責任,薛又為脫罪責,“密自解禍”,成功移禍於判言張正則,致其被貶為恩州陽江(治廣東陽江市江城)縣尉。面實際上,運糧不續事發時張正則還沒有到判官任。張正則因氣憤而卒於貶所。約40年,武宗即位,張正則方因其子之故官贈等作郎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23《鬥訟律》總342條,參見042右臺得御史魏探玄誣告充州丘縣令程思義贓汙十萬案適用條款。

是否依法判案:否。朝廷平吳少誠叛時,糧料使薛又運糧不級,移禍於判官張正則,使張正則代其受罪。薛又誣告他人,依律當反坐,此案為一冤案,薛又未受任何懲罰,致張正則被遠貶恩州陽江縣(廣東省陽江市江城)尉,並因憤積不平而45歲挂弓於貶所。

研究資訊:趙振華、王學:《唐張正則、張知實子墓誌研究》,《碑林集刊》第11輯,2005年。

貞元時期(785—805)

107.淮南節度使杜佑以嬖姬李氏為正嫡案

案例輯錄

維元和二祀歲在丁亥四月戊午朔十七甲戌,司徒岐國公杜佑妻密國夫人李氏終於上都務本里第,享年五十有二。……皇考殷,衡州衡陽縣尉。雖皇室枝屬,而家代陵遲。……因烈考遊宦鍾罰,隨外氏流寓南方。大曆季年,佑都督容府。物論所屬,遂歸於我,以為繼室,僅三十年。佑旋更歷中外,累雜濡鎮。……誕生四……今一子憲祥,河南府參軍:一子紹孜,國子監主簿。(金紫光祿大夫守司徒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歧國公杜佑撰:《大唐故密國夫人隴西李氏墓誌銘並序〉《珍稀墓誌百品),第278— 279頁)

〔貞元〕十五年正月,〔李〕師古、杜佑、李欒妾媵併為國夫人。(《舊唐書》卷124《李正已附孫李師古傳》,第3537頁)

〔杜佑〕始終言行,無所玷缺,唯在淮南時,要梁氏亡,升嬖妾李氏為正空,封密國夫人,族子言之不從,時論非之。(《舊唐書》卷147《杜佑傳》,第3983頁)

〔杜佑〕惟晚年以妾為夫人,有所蔽雲。(《新唐書》卷166《杜佑傳》,第5090頁)

淮南節度柱佑,先婚梁氏女。梁卒,策嬖姬李氏為正嫡,有敕封邑為國夫人。膺密勸請讓追封廣要梁氏,佑請膺為表略雲:以妾為妻,魯史所。又云“豈伊賤之時,要同勤苦;宦達之,妾享榮封”云云。梁氏遂得追封,李亦受命,時議美焉。其,終為李氏所怒。社,公命食彘,因為李氏置堇而卒。[(唐)嚴子休:《桂苑叢談•史遺》,楊美生點校,《開元天遺事(外七種)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2年,第193頁]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杜佑(735—812)任容管經略使時,娶流寓南方的24歲皇室疏屬李氏(756—807)為妾。貞元中任淮南節度使期間,原梁氏卒,杜佑不顧族子之言,違反唐律規定,以李氏為繼室。貞元十五年(799)正月,杜佑45歲時,李氏被封為密國夫人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3《戶婚律》:178諸以妻為妾、以婢為麥者,徒 年:以妾及客女為妻,以婢為妾者,徒一年半。各還正之疏議曰:妻者齊也,秦晉為匹。妾通賣買,等數相懸。婢乃賤流,本非待類。若以妻為妾,以婢為妻,違別議約,虧夫之正,黷人之彝則,顛倒冠履,素禮經,犯此之人,即二年徒罪。以安及客女為妻,客女謂部曲之女,或有於他處轉得,或放婢為之,以婢為妻者,皆徒一年半 各還正之,並從本。(《唐律疏議》,第215頁)

是否依律判案:否。淮南節度杜佑(735—812)以嬖姬李氏(756—807)為正嫡,依律當徒一年半,並處離婚。本案例中,杜佑未受到任何怨處,亦未離婚

研究資訊:劉俊文撰:《唐律疏議箋解》,第1023頁。陳尚君《杜佑以妾為妻之真相》、《文史》2012年3期。王連龍:《跋唐杜佑妻李氏墓誌》,《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》2012年10期。胡戟《珍稀墓誌百品認為》:杜佑以李氏為妻,並受封密國夫人,王連龍解釋為“違背禮法,遭人非議不可避免”的解釋,“恐怕有點衛的意味,不如更看重和尊重杜佑本人的情意願”。筆者認為對於杜佑此舉,應該放在唐代社會環境中予以解釋,胡戟先生的說法似有以今論古之嫌

108.鹽鐵支局官員盧俠為從祖兄鳴冤而反遭誣告緣坐受譴案

案例輯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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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作者:麼振華 型別:遊戲異界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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