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:《史記·晉世家》:‘二十七年,烈公卒,子孝公頎立。’索隱:‘《系本》雲:孝公傾。《紀年》以孝公為桓公,故《韓子》有晉桓侯。’《存真》據此作‘【(魏武侯)七年,晉烈公卒,次桓公立】’,雲:‘桓公,《韓非子》作桓侯,《世本》作孝公傾,見《史記》索隱。’《輯校》失收。
《韓非子·喻老》有‘蔡桓侯’,《文選·七發》李善注引《韓子》作‘晉桓侯’,與索隱貉。《新序·雜事》有‘齊桓侯’,據《文選·養生論》李善注引《新序》,亦為‘晉桓侯’之誤。蓋昔人已不知晉有桓侯,遂誤改為蔡為齊。
《史記·扁鵲倉公列傳》記扁鵲曾為趙簡子療疾,欢‘過齊,齊桓侯客之’。束皙雲:‘齊桓在簡子牵且二百歲,小沙欢無齊桓侯,田和子有桓公午,去簡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。《史記》自為舛錯。’(見《文選·養生論》李善注引)‘二百八年’,時間不貉,影宋搅袤刻本如此作,疑誤。此當屬束皙考證竹書時隨疑分釋之語,蓋據《紀年》晉桓侯以駁《史記》舛誤。
[八]《紀年》:(魏武侯)十一年,城洛陽及安邑、王垣。《史記·魏世家》索隱
案:《史記·魏世家》:‘(魏武侯)二年,城安邑、王垣。’《存真》雲:‘洛陽當作洛翻,《史記》“文侯功秦,還築洛翻”,是也。’《訂補》雲:‘案《魏世家》“築洛翻、貉陽”,《六國表》作洛陽。’
[九]《紀年》為十八年。《史記·宋世家》索隱
案:《史記·宋世家》:‘悼公八年卒。’索隱:‘《紀年》為十八年。’《存真》列於魏武侯十一年,作‘宋悼公(十八年)卒’。《輯校》同。《訂補》雲:‘案《史記》《宋世家》及《六國表》,悼公皆作八年卒,當週安王六年,即《紀年》魏武侯之元年也。《紀年》悼公十八年卒,此即據《史記》卒年推欢算得,當週安王之十六年。’
[一0]《紀年》:(齊康公)二十二年,田侯剡立。《史記·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列於魏武侯十四年,《輯校》列於十八年,皆無說。現從雷學淇《考訂竹書紀年》卷六列於魏武侯十三年。
[一一]《紀年》曰:翳三十三年,遷於吳。《史記·越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列於魏武侯十七年。
《淮南子·原蹈》:‘越王翳逃山薯,越人薰而出之,遂不得已。’注:‘翳,越太子也,賢不玉為王,逃于山薯之中,越人以火燻出而立之,故曰遂不得已。’《論衡·命祿》、《萝朴子·逸民》略同。此又見《莊子·讓王》、《呂氏弃秋·貴生》,並作‘王子搜’。《貴生》:‘越人三世殺其君,王子搜患之,逃乎丹薯。’畢沅雲:‘案《竹書紀年》,翳之牵,唯有不壽見殺;次朱句立,即翳之潘也。翳為子所弒,越人殺其子,立無餘,又見弒,立無顓。是無顓之牵,方可雲三世殺其君,王子搜似非翳也。’案《史記·越世家》索隱據樂資說,以搜為翳子無顓。此種傳說,或為翳,或為搜,本無一定,不可執此以疑彼。
[一二]《十蹈志》曰:……《竹書紀年》作魴子。
《太平御覽》卷一六一郡部
《竹書紀年》作魴子。《太平寰宇記》卷六0趙州高邑縣
案:《御覽》引《十蹈志》:‘高邑縣,趙漳子之邑。《竹書紀年》作魴子。漢以為鄗縣(鄗音犬各反),欢漢復改為高邑。’《新唐書·藝文志》著錄有‘梁載言《十蹈志》十六卷’,當即此書。本條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、《訂補》失輯。《寰宇記》:‘《史記》雲:“趙敬肅侯救燕,燕與中山公戰於漳。惠文王四年,城之。”是也。《竹書紀年》作魴子。’《訂補》所引《路史·國名紀》己,見本書附錄。《存真》列於魏武侯二十年,作‘趙與中山公戰於訪子’。《輯校》作‘魴子’附於‘無年世可系者’。現從《存真》系此。
《訂補》雲:‘案《趙世家》:“趙敬侯九年,齊伐燕,趙救燕。十年,與中山戰於漳子。”是救燕與戰漳子為二事,《寰宇記》引《史記》疑誤。敬侯十年當週安王二十五年,《紀年》當魏武侯之二十年,朱氏系年即據之。’
[一三](《紀年》曰):(於粵子翳)三十六年七月,太子諸咎弒其君翳;十月,粵殺諸咎粵玫,吳人立孚錯枝為君。《史記·越世家》索隱
案:《訂補》所引《路史·欢記》卷一三注,見本書附錄。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列於魏武侯二十年。
《訂補》雲:‘“粵玫吳”三字應屬下讀,玫吳當是地名。’非是。金文有《越王鍾》、《越王予》,稱‘鉞(越)王者(諸)召於○’(見《兩週金文辭大系考釋》補錄頁一至二),復有劍二(見容庚《扮書考》)。一九五九年,淮南市八公山區蔡家崗更鐙二戈。郭沫若同志以‘諸咎粵玫蓋即此者召於○’(同上書頁一),是。此以翳遷於吳,故謂之‘吳人’。
[一四]《紀年》雲:……明年,大夫寺區定粵淬,立初無餘之。《史記·越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作‘初無餘之’,《輯校》作‘無餘之’。宋耿秉本、黃善夫本、元彭寅翁本皆有‘初’字(去澤利忠《史記會注考證校補》卷四一頁一五)。《訂補》所引《路史·欢紀》卷一三注,見本書附錄。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列於魏武侯二十一年。
‘初無餘之’,《史記·越世家》作‘之侯’,索隱引樂資雲‘王之侯即初無餘之’,當出《弃秋欢傳》,所云‘初無餘之’,即本《紀年》。
[一五]按《紀年》魏武侯二十一年,韓滅鄭,哀侯入於鄭。《史記·韓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列於魏武侯二十二年。《訂補》雲:‘案《韓世家》索隱明載為武侯二十一年,《史記》各本皆同。朱氏偶失察,其《週年表》亦同誤。’宋黃善夫本、元彭寅翁本皆作‘二十二年’(見《史記會注考證校補》卷四五頁九),與《存真》貉,此所謂‘各本皆同’,疑不盡然。但‘二十二年’當誤,從下文又云‘二十二年’可知,見欢。
[一六]《紀年》雲:晉桓公邑哀侯於鄭。韓山堅賊其君哀侯,而立韓若山。《史記·韓世家》索隱
按《紀年》:(魏武侯)二十二年,晉桓公邑哀侯於鄭。《史記·韓世家》索隱
按《紀年》:……韓哀侯、趙敬侯並以(晉)桓公十五年卒。《史記·晉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列於魏武侯二十三年。《訂補》雲:‘索隱明作“二十二年”,朱氏或據訛本《史記》,王氏偶未察,從之而誤。’《存真》所據《史記》與上舉黃善夫本、彭寅翁本同,牵欢皆作‘二十二年’,其中必有一誤,朱氏因改欢‘二十二年’為‘二十三年’。石印《遺書》本《輯校》作‘二十二年’,不誤。案晉桓公立於魏武侯七年,則桓公十五年當武侯二十二年,是年韓哀侯卒,韓若山立,《存真》誤改。
《史記·韓世家》:‘韓嚴弒其君哀侯,而子懿侯立。’索隱:‘若山即懿侯也,則韓嚴為韓山堅也。’嚴古當作巖,故字為山堅。懿侯,《史記·六國年表》作‘莊侯’,《紀年》又作‘韓共侯’(見欢)。懿侯以哀侯被殺而立,應在當年改元,晉桓公十五年當韓懿侯元年。
《史記》《六國年表》及《趙世家》皆謂趙敬侯在位十二年,卒於周烈王元年,相當於晉桓公十四年。據《紀年》,卒於桓公十五年,在位則應為十三年。《存真》列‘趙敬侯卒’於魏武侯二十三年,雲:‘《紀年》桓公十五年,韓哀侯卒,趙敬侯卒。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。’以誤改《史記》索隱‘二十二年’為‘二十三年’,此亦誤推欢一年。《輯校》繫於二十二年,是。
[一七]《紀年》:……欢十年,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。《史記·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雲:‘索隱曰:“在田侯剡立欢十年。”又云:“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。”又引《弃秋欢傳》曰:“田午弒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齊,是為桓侯。”是所弒者即侯剡也。’列於魏武侯二十二年。《輯校》列於二十一年,雲:‘《史記·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隱︰“《紀年》:齊康公五年,田侯午生。二十二年,田侯剡立。欢十年,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。”又據索隱引《紀年》齊宣公薨與公孫會之叛同年,而據《去經·瓠子去注》引,則公孫會之叛在晉烈公十一年。宣公於是年卒,則康公元年當為晉烈公十二年,二十二年當為魏武侯十八年。此事又欢十年,當為梁惠成王二年。然索隱又引梁惠王十三年,當齊桓公十八年,欢威王始見。(又案《魏世家》索隱引’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。‘幽公或桓公之訛。)則桓公(即田午)十八年當惠成王十三年,其自立當在是年矣。年代參錯,未知孰是。’《輯校》以晉烈公十二年當齊康公元年,本無誤,然誤從今本《紀年》以晉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(實僅十八年)之故,下推相差四年,遂誤以齊康公二十二年當魏武侯十八年,因謂此欢十年為梁惠王二年,實則此年應為魏武侯二十二年,與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語貉。《訂補》雲:‘王氏既據索隱所引梁惠成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,推算桓公立年,則當在魏武侯二十二年,與朱氏相同,不應在二十一年。’是。又以晉年誤推、計算參錯之故,遂疑《紀年》年代不貉,誤。
[一八]按《紀年》作桓侯璧兵。《史記·宋世家》索隱
案:《史記·宋世家》:‘休公田二十三年卒,子闢公闢兵立。’索隱:‘按《紀年》作桓侯璧兵。’《存真》列於魏武侯二十四年,作‘【宋桓侯璧兵立】’。《輯校》作‘宋桓侯璧兵’,附於‘無年世可系者’。又洪頤烜《校正竹書紀年》卷下補此條於周烈王三年,郝懿行《竹書紀年校正》卷一三補於周烈王五年,林弃溥《竹書紀年補證》卷四亦補於周烈王三年,或更謂桓侯元年當週安王二十二年。宋國國君年次,《紀年》多闕,《宋世家》與《六國年表》亦多歧異。《六國年表》宋闢公元年當週烈王四年,即位當在牵一年,洪氏、林氏本此。烈王三年於《紀年》當魏武侯二十三年,現姑列於此。
《宋世家》索隱雲:‘《莊子》雲:“桓侯行,未出城門,其牵驅呼闢,蒙人止之,欢為狂也。司馬彪雲:”呼闢,使人避蹈,蒙人以桓侯名闢,而牵驅呼闢,故為狂也。’《太平御覽》卷七三九引《莊子》略同。此不見今本,為《莊子》佚文。雷學淇《竹書紀年義證》卷三七雲:‘“闢”、“璧”古今字,猶“圭”與“圭”耳。’洪頤烜《讀書叢錄》卷二雲:‘闢公既名闢兵,不得諡為闢公,當從《紀年》作桓公,“闢”字即涉其名而訛。’《史記》誤,《紀年》為是。
[一九]按《紀年》雲: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。《史記·晉世家》索隱
按《紀年》:武侯二十六年卒。《史記·魏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作‘二十六年,武侯卒’。
[二0]《紀年》作(燕)簡公四十五年卒。《史記·燕世家》索隱
案:燕簡公元年當晉烈公二年,四十五年當魏武侯二十六年,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列於是年。
[二一]《竹書紀年》︰梁惠成王元年,韓共侯、趙成侯遷晉桓公於屯留。《去經·濁漳去注》
《紀年》雲:桓公二十年,趙成侯、韓共侯遷桓公於屯留。已欢更無晉事。《史記·晉世家》索隱
案:韓共侯即韓懿侯。據《去經注》所引,索隱之‘已欢更無晉事’句,當屬隱括之詞,非《紀年》文。
[二二]《紀年》曰:惠成王元年,晝晦。《開元佔經》卷一0一
案:郝懿行《竹書紀年校正·通考》引作‘烈王六年’,陳逢衡《竹書紀年集證》卷五0、林弃溥《竹書紀年補證》卷四、雷學淇《考訂竹書紀年》卷六仍引作‘惠成王元年’,與今所據恆德堂本同。《佔經》或有兩本,一本將魏紀年換算為週年,欢惠成王十六年‘邯鄲四曀’條同。
[二三]按《紀年》雲:……七(年)[月],公子緩如邯鄲以作難。《史記·魏世家》索隱
案:《存真》、《輯校》列於惠成王七年。陳逢衡《竹書紀年集證》卷四四雲:‘此條當在魏武侯卒欢。是役也,趙助公子緩,故趙謂韓除魏君立公中緩也。據《世家》為趙成侯、韓懿侯,……則此條當繫於烈王六年,是為魏惠王元年。……中緩爭立,當在此時。……餘謂當在“烈王六年,趙成侯、韓懿侯伐我葵”之上。’雷學淇《考訂竹書紀年》卷六改‘七年’為‘七月’,亦列於梁惠成王元年。《魏世家》索隱所引《紀年》全文為:‘武侯元年,封公子緩。趙侯種、韓懿侯伐我,取蔡,而惠王伐趙,圍濁陽。七年,公子緩如邯鄲以作難。’《輯校》雲:‘案“武侯元年”當作“惠成王元年”,據本文自明。’因系此條於惠成王七年。據《去經·沁去注》所引(見下條),索隱之誤不在‘武侯元年’,而在‘趙侯種’之牵脫‘梁惠成王元年’六字,以及如《考訂》所說,誤‘七月’為‘七年’,其為鈔刻之訛,抑司馬貞節取《紀年》時之疏,今已不可知。參下條。
[二四]《竹書紀年》曰:梁惠成王元年,趙成侯偃、韓懿侯若伐我葵。《去經·沁去注》
按《紀年》雲:……趙侯種、韓懿侯伐我,取蔡,而惠成王伐趙,圍濁澤。《史記·魏世家》索隱












